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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05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11年08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1年08月28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

你总队《关于爆破作业单位异地作业相关问题的请示》(渝公治文〔2011〕35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按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信息化管理流程要求,在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并依法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许可手续。

附件: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信息化管理流程

公安部三局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信息化管理流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异地爆破作业单位)依法承接爆破作业项目后,应当按照

《条例》的规定将有关情况报告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在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民爆信息系统)中备案。作业期间,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同管理本地注册的爆破作业单位一样管理异地爆破作业单位。其注册、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储存、安全监管等信息化流程如下:

一、异地爆破作业单位注册

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将异地爆破作业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在民爆信息系统中注册,注册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单位代码、项目名称、备注、爆破作业地点、爆破作业起始日期、爆破作业截止日期、联系方式、爆破作业人员等。其中,单位名称、单位代码信息可通过读取爆破作业单位的单位卡获得,爆破作业人员信息可通过读取爆破作业人员的人员卡获得。

二、购买、运输

异地爆破作业单位购买、运输爆炸物品时,持

《条例》规定的有关材料,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査批准后,通过民爆信息系统开具两证,并将电子两证信息写入异地爆破作业单位的单位卡。

异地爆破作业单位持两证到销售单位的出入库系统中开具出库传票,购买爆炸物品。然后将爆炸物品运回库房或临时存放点,进行入库操作,采集入库信息。

操作完成后,到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回交运输证,并上报入库数据。

三、爆破作业

异地爆破作业单位进行爆破作业时,按流程操作,并采集出库、入库、拆箱、领用发放等信息。爆破作业完成后,按爆破作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的要求上报数据。

四、储存

异地爆破作业单位应按

《条例》规定储存爆炸物品。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可通过民爆信息系统查看异地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炸物品库存情况。

五、安全监管

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可查询已注册的异地爆破作业单位的有关信息、开展日常检查等。

(一)异地爆破作业单位信息查询

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可通过民爆信息系统查询已注册的异地爆破作业单位的有关信息,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爆破作业地点、爆破作业起始日期、爆破作业截止日期、爆破作业人员等静态信息和爆破作业期间开具的购买证、运输证、出入库、领用发放、库存等动态信息。

(二)日常检查

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应对异地爆破作业单位进行日常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录人民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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