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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字第61号 2011年12月8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1]沪高民四(海)他字第11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05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8年11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8年11月2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国务院办公厅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主要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二、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一)国务院公报。

《国务院公报》由国务院办公厅编辑出版,向国内外公开发行。主要刊载: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批准的有关机构调整、行政区划变动和人事任免的决定;国务院各部门公布的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登载的其他重要文件。《国务院公报》每月逢十出版,全年36期;年度合订本每年2月份出版发行(上一年度)。公众可到当地邮局订阅。

(二)中国政府网。

中国政府网(www.gov.cn)是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政府信息和提供在线服务的综合平台。国务院办公厅在中国政府网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众可随时检索、查阅。具体方法:

1.目录导航: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划分为22个类别。点击其中某一个,可显示相关信息列表;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2.简单搜索:在信息搜索框输入关键词后,点击搜索按钮,可显示含有该关键词的信息列表;根据下拉菜单中的提示项,选择一个或两个限定条件,可以在关键词搜索的基础上缩小查阅范围。如需进一步缩小查阅范围,可使用“在结果中搜索”的功能,即在前次搜索的基础上,再根据需要选择不同条件进行检索。

3.高级搜索:设有文件名称、发文机关、发文日期、文种文号、全文、主题分类、索引号七种搜索条件,可选择其中一个或多个条件进行检索。如:选择发文机关为“国务院”,即可搜索到国务院公开的全部文件;选择发文日期、文种文号、主题分类等多个条件,可搜索到满足上述条件的文件。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首页还设有“目录下载”按钮。点击该按钮,可下载国务院办公厅按年度编排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 其他

按照《条例》规定,公共图书馆、国家档案馆设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众可到所在地公共图书馆或国家档案馆,查阅《国务院公报》或浏览中国政府网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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