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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司法部、公安部、教育部等关于落实建立警察学校、司法学校的联合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05   阅读:

发文机关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2年01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2]司发教宇319号

施行日期1982年01月1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经中央批准,到一九八五年底,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的编制,扩大到××万人。现有的××万人,每年自然减员退休、病故、调离、伤亡等大约百分之×左右,每年也需补充新干警×万人以上。

为了使政法队伍逐步实现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更好地担负起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办罪犯的光荣职责,必须按照高标准来建设。今后新增加的干警,除由高等政法院校培养补充外,主要应从高中毕业的、身体健康的青年中招考吸收,经过两年的专业学习,使他们具备必需的政策、法律和专业基础知识。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多办、办好中等专业学校性质的警察学校和司法学校。

中央对办警察学校飞司法学校十分重视。一九八一年六月十四日,中央批转中央政法委员会召开的《京、津、沪、穗、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纪要》(中发[1981]21号文件),要求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武汉五城市“要抓紧在今年七、八月安排几所中学,改建为警察学校”,“要安排一所中学,改建为司法学校,训练检察、审判、司法行政人员”;并要求全国“五十万人口以上的城市,都要安排举办一所警察学校”。一九八二年一月十三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中发[1982]5号文件)又指出:“要恢复和扩大建设政法院校、政法干校、公安学院、警察学校、司法学校和各种训练班,大力加强干部的培训”,“抓紧筹办中国政法大学,把它办成我国政法教育的中心”。

据参加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的同志反映,中央这两个文件下发后,多数省、市、自治区的领导很重视,陆续筹建了一批警察学校和司法学校。其中五城市建立警察学校三所(武汉二、北京一),司法学校四所(天津、上海、武汉、广州各一);其他城市已建立警察学校十七所,安徽省建立了司法学校一所。到目前为止,全国共有警察学校五十八所(包括铁道部和交通部各一所),司法学校七所。建校工作有了一定的进展。但按照中央指示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还不能适应加强政法队伍的需要,同时反映了一些地方对政法教育的薄弱状况尚未引起足够重视。

为了落实中央关于建立警察学校和司法学校的指示,具体要求和措施是:

(一) 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五个城市,力争于一九八三年六月以前,把应该建立的警察学校和司法学校建立起来。


(二) 现有警察学校、司法学校不足的省、自治区,特别是还没有建立警察学校、司法学校的省、区,要根据当地公安、司法干警每年自然减员的数量,和一九八五年以前新增政法干警的数量,力争于一九八三年底以前,办好几所警察学校和司法学校。警察学校和司法学校的招生与分配,都要面向全省。


(三) 根据前一阶段的实际执行情况来看,筹建警察学校和司法学校的路子应该宽一些,可以新建,可以由普通中学改办,可以由其他适宜单位改建,也可以在原有学校基础上扩建。请各省、市、自治区按照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统筹安排。


(四) 目前国家财政还有困难,筹建警察学校和司法学校,要本着勤俭节约、因陋就简的原则,从实际条件出发,只要有校址、房子、教职人员和必要的教学设备,就可以先办起来,逐步充实完善。必要的经费,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规划,负责解决。扩建、改建或新建学校的基建投资,由省、市、自治区统筹安排;开办费和教学经费由地方财政开支。


(五) 各省、市、自治区的公安、司法部门,要根据本地区警察、司法学校的容量,作出招生规划和具体执行计划,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力求与队伍的新陈代谢规律相适应,避免盲目性。警察、司法学校属中等专业学校性质,要纳入地方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进行统一招生。可招考高中毕业生,或者从高考落选的高中毕业生中择优招收学员,进行培训。毕业后经过考核合格录用分配,享受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待遇。但学习期间发现不适合作政法工作的,以及学业不合格的必须淘汰,不能不分优劣全部包下来,在招考时务必说清楚。重申严禁走后门等不正之风,一经查出,必须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警察学校和司法学校教职人员的编制,在各省、市、自治区公、检、法、司法行政系统总编制数以内解决。


(六) 关于培养目标、学制、招生、师生待遇、领导关系和经费等问题,均按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五日公安部、司法部、国家计委、国家编委、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人事局《关于京、津、沪、穗、汉五大城市增设人民警察学校和设立司法学校的联合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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