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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和《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05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9年07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治〔2009〕358号

施行日期2009年07月0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治[2009]3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2009年6月29日公安部发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09)、《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838-2009)(以下简称“两个标准”)将于2009年8月1日起实施。为认真做好两个标准的贯彻执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两个标准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有关学习和宣传教育工作。两个标准的发布实施是公安机关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及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治安防范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有效减少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案件和爆炸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两个标准,并采取多种形式,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治安保卫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指导、督促有关人员准确领会两个标准的精神实质,熟练掌握两个标准的核心内容,确保各项标准要求得到有效规范的贯彻执行。


二、 以贯彻落实两个标准为契机,迅速组织开展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检查、整改工作。各地要按照两个标准的要求,立即部署、组织对辖区内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逐一进行检查、整改。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教学、科研等单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从事非军事目的工程爆破的爆炸物品储存库的治安防范,重点从技术防范、人力防范、实体防范、犬防、应急处置等方面予以规范;对爆破作业单位储存量符合《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规定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安全规范,重点从储存库警示标志、内外安全距离、建筑与结构、消防、电气、防雷、防静电、防射频及安全管理等方面予以规范。此次检查、整改工作分涉爆从业单位自查自纠、县级公安机关检查、地市级公安机关抽查和省级公安机关验收四个阶段,总体时限为2009年11月底。省级公安机关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全国社会治安整治行动和防范打击涉枪涉爆犯罪专项行动,统筹安排,统一考核,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各级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和工作要求,切实强化指导、检查工作,确保两个标准严格落实到位。


三、 依法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严肃查处涉爆从业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涉爆从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两个标准规定要求的,一律停止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限期整改,并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在规定的期限内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坚决依法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接此通知后,请各地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分别于2009年8月1日、12月10日前将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总结报我部。公安部将适时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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