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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安排外国留学生专业实习和实践活动的试行办法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05   阅读:

发文机关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

发文日期1979年04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79]教外字170号

施行日期1979年04月1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一、 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各有关学校对学习理工农医的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应按教学计划组织他们参加专业实习。文科的实践活动,除组织参观访问外,还应根据教学需要组织留学生短期到工厂、农村去,了解与专业学习有关的情况。各有关部门、地方、单位,对留学生专业实习和实践活动,应认真负责地加以安排。


二、 学校应尽可能安排留学生同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专业实习和实践活动。由于保密或其他原因,确不能一起安排的,可单独组织。


三、 留学生的专业实习和实践活动,一般安排在开放地区,如确属专业学习必需,在开放地区又无法安排的,也可安排在非开放地区。

学习一般专业的留学生,一般只安排在非保密的单位,学习机密专业或学习一般专业由于学习上的需要必须去保密单位进行专业实习和实践活动者,也可予以安排,但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由有关单位采取措施,使其接触的机密,严格限制在其所学的专业范围以内。


四、 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有关地方,应选定一些条件较好、地区适宜的厂矿、企业、医院、学校、农场和公社,作为留学生进行专业学习和实践活动的固定场所。这些固定场所应该创设必要的生活条件,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并注意培养一批能够带领留学生实习的专业人员。


五、 留学生的实习计划,由学校于每学年初(十月)一次提出,或分两次于每学期初(三月及十月)提出,报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时抄报教育部),由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联系安排。


六、 留学生外出进行专业实习和实践活动,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凡到开放地区和单位实习,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须征得所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去实习的省、市、自治区外事办公室的同意,同时抄报所去省、市、自治区公安局。

2.凡到保密单位实习,须由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主管的院校须经过部委,省、市、自治区主管的院校须经过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审查后,征得所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去实习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的同意,同时抄报公安部和教育部。

去非开放地区实习的,除按上述审批手续办理外,还须事先抄报总参。留学生出发实习前一周,由学校主管部门通报有关大军区。

各有关单位审批留学生实习问题,除根据保密原则考虑外,还应考虑当地社会治安情况和留学生的安全保卫工作。


七、 留学生去外地进行专业实习和实践活动,应按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旅行、申报户口手续,并遵守外国侨民旅行和居留的有关规定。


八、 学校应选派政治条件、业务条件较好的人员指导留学生实习和实践活动。接待单位对接触留学生的有关人员要进行保密、外事政策和纪律等方面的教育,事先做好实习、生活等方面的准备,确定可以让留学生接触的业务范围和资料。对需要保密的部分,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留学生接触。接待单位和学校应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留学生的安全保卫工作,同时对留学生也须进行遵守纪律、注意安全的教育。


九、 接待实习的单位向留学生提供资料的原则和审批手续,可参照《关于外国留学生阅读和携带学习资料回国的几项规定》的精神处理。


十、 留学生外出进行专业实习和实践活动的经费开支,按《关于外国留学生工作的经费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中有关条款办理。


十一、 留学生去外地进行专业实习和实践活动期间的副食品及其他生活用品的供应,按有关规定由接待单位向当地外事办公室申请解决。


十二、 留学生在校外进行专业实习和实践活动期间,由接待单位在当地外办领导下负责管理。对待留学生应热情帮助,友好相待,适当照顾,但不要当外宾接待,不必宴请和赠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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