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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中国银行关于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05   阅读:

发文机关劳动人事部,中国银行,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

发文日期1983年04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劳人险〔1983〕16号

施行日期1983年04月0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提案(1495号)建议解决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经研究,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台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未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给假。

已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

台胞职工回大陆参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大陆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台湾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理。

出境探亲假期是指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另外,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台胞职工出境探亲一般不得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经批准的事假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二、 凡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其境内段(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费,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财政部(81)财事字第113号文《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报销。境外路费自理。


三、 台胞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待遇,可用于在大陆会见国外回来的配偶或父母。会亲的假期和路费,比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办理。

会亲地点批准在外地的,其路费按职工所在地至第一次见面地点的路程计算。陪同会亲对象旅游、访亲等的路费自理。


四、 台胞职工在规定的出境探亲假期内,其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与职工在国内探亲待遇相同。在境外的医疗费自理。


五、 经批准出境探亲所需外汇,由当地中国银行按《审批个人外汇申请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审核批给。


六、 申请出境探亲,只要前往国家和地区不拒绝或不限制我公民入境,各地公安部门应尽快批准。


七、 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台胞职工,其出境探亲待遇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八、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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