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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关于追查归还被盗保险机动车辆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05   阅读: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2年10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保发〔1992〕301号

施行日期1992年10月1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机动车辆被盗案件大幅度上升,保险公司为此支付了大量赔款。虽然公安机关与保险公司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在追查归还被盗保险车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问题仍然比较严重。为了做好被盗保险车辆的追查归还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级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要通力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打防结合,遏制机动车辆被盗案件的上升势头。


二、 保险车辆失窃后,保险公司应当迅速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一经查获,应当抓紧依法追缴,并尽快返还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领取被盗车辆后,在“施救费”项下,按被盗车辆的保险金额给予破案公安机关一定比例的费用,以补充侦查费用的不足。具体办法包括补充费用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险分公司和公安厅、局协商制定。对于跨地市案件的补充费用的比例或数额,可由地、市公安、保险部门协商解决。


三、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公安部将经常沟通情况,研究对策,协调全国追查、归还被盗保险车辆的工作。各级公安机关与保险公司应加强联系,互相配合,做好此项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地协商解决。


四、 对被盗的机动车辆,无论是否投保,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都必须立案侦查,不得拖延不办。


199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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