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1年06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境检〔2001〕847号
施行日期2001年06月18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你总站《关于北欧五国人员过境上海适用“48小时过境免签证”规定的请示》(沪总检[2001]209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总站的意见。
鉴于公安部《关于对<关于在沪实行72小时过境免签证及简化空港口岸签证手续的请示>意见的函》(公境[1999]158号)规定:“允许日本、韩国、新加坡、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欧洲申根协议国等发达国家公民过境虹桥、浦东国际机场过境停留48小时免办过境签证”,今后凡是接到我局关于《申根协定》增加成员国的通知,申根协议新增加的成员国均可适用“48小时过境免签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