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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制售假烟重大案件实行督办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05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日期2007年06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通字〔2007〕45号

施行日期2007年06月2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烟草专卖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烟草专卖局: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犯罪活动的工作力度,推动全国卷烟打假工作的深入开展,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了《关于对制售假烟重大案件实行督办制度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对制售假烟重大案件实行督办制度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犯罪活动的工作力度,推动全国卷烟打假工作的深入开展,有效遏制制售假烟犯罪泛滥的势头,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决定对制售假烟重大案件实行督办制度。现制定如下规定:

一、 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实行制售假烟重大案件督办制度,对下列制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案件联合挂牌督办:

(一)中央、部(局)领导交办的案件;

(二)在全国有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

(三)案情复杂,跨多省区、涉案金额巨大的制假、售假网络案件;

(四)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认为有必要挂牌督办的其他重大案件。


二、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重大制售假烟案件,省级公安机关和烟草专卖局的打假工作部门可以向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打击制售假烟网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督办申请,内容应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已办理的情况、需要督办的事项、请求督办的理由等。


三、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决定各地申请督办的案件是否列为督办案件;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司认为有必要列为督办案件的,经商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同意,可以列为督办案件。

在接到各地督办申请两周内,由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打击制售假烟网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列为督办案件。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可以根据需要,决定督办事项,并以下发通知、转发线索等形式对重大案件进行督办;必要时,可以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司组织打击行动。


四、 被列为督办案件的,原则上不到侦查终结不予撤销督办。但经核实不再符合督办案件标准、不需继续督办的,可以通知立案单位所在省级公安机关烟草打假工作部门,撤销对案件的督办。


五、 督办案件的侦查工作由案件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负责,行政稽查工作由案发地烟草部门负责。

跨省区犯罪案件,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其他犯罪地公安机关应在信息沟通、线索传递、调查取证、查扣赃款赃物、抓捕和羁押犯罪嫌疑人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协助配合。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要及时向其他涉案地公安机关提供案件线索、法律手续等相关材料。必要时,公安部可以指定管辖。


六、 省级公安机关烟草打假工作部门是督办案件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督办案件的第一责任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定期组织侦查办案人员分析案情,制定各阶段、各环节的侦查取证工作方案,明确责任,确保各项侦破措施落实到位。


七、 具体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要成立专案组,主要领导同志担任组长,并落实专人督办,精心组织攻坚突破。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督办案件工作情况,取得支持。要严格执行破案标准,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的沟通协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强化侦查、审讯、追逃等措施,提高督办案件的破获率、在逃人员抓获归案率和追刑率。


八、 烟草部门要做好案件的移送工作,并配合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做好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工作,提供相应的技术保障和后勤保障。


九、 各地要及时跟踪案件进展情况,对督办案件建立专门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督办案件编号、案件名称、责任人、主要案情、侦破时间等。


十、 对督办案件的进展情况实行定期上报制度,并将信息上报情况纳入相关考核内容。各地公安机关烟草打假工作部门在接到督办通知后,要每月向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报送一次情况;案件取得重大进展的,要迅速报告;案件侦查终结的,要在一周内专题上报。专题报告内容应包括案件基本情况、侦破情况、经验教训或得失体会、工作建议等。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要及时跟踪掌握情况,并及时报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要及时报告判决结果。


十一、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定期对督办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必要时,邀请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导。


十二、 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督办案件实行奖惩制度。对完成督办案件工作力度大、成效明显的,给予鼓励和奖励。具体方式包括:发贺电、通报表扬;根据案件复杂程度、价值大小等情况,一次性给予5至10万元办案经费补助,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支付;将案件办理情况作为年终评选卷烟打假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特殊贡献奖的重要参考。

对工作力度不大,甚至不积极、不主动,致使督办案件长时间未能取得较大进展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不得参加年终先进集体的评选;违法违纪的,依法追究责任。


十三、 省级公安机关、烟草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关于重大案件督办制度的具体规定。


十四、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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