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7年07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交管〔1997〕第135号
施行日期1997年07月0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外交部领事司:
来函收悉。经我局调查,复函如下:
事故发生后,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即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并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并已在调解书上签字。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杨宝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997年7月7日
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
![]() |
|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