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发文日期1952年05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52]司函第111号
施行日期1952年05月19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江西省人民法院:
4月18日(52)刑一字第496号报告收到,经研究后,我们的意见如下:
一、 贪污及工商户违法案件,在三反、五反运动以前起诉尚未判决或经一审判决尚在上诉中者,应依惩治贪污条例判处。
二、 在三反五反运动以前已经判决确定者,一般的可不变更。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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