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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贪污及工商户违法案件在三反运动前起诉尚未终审判决的依惩治贪污条例判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0-13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发文日期1952年05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52]司函第111号

施行日期1952年05月19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江西省人民法院:

4月18日(52)刑一字第496号报告收到,经研究后,我们的意见如下:

一、 贪污及工商户违法案件,在三反、五反运动以前起诉尚未判决或经一审判决尚在上诉中者,应依惩治贪污条例判处。


二、 在三反五反运动以前已经判决确定者,一般的可不变更。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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