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国家保密局
发文日期1993年05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教试〔1993〕4号
施行日期1993年05月0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高等学校入学考试等国家级教育考试(以下简称国家教育考试)涉及面广,社会关注程度高,考试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直接关系到考试能否正常进行,甚至会影响社会安定。近几年来,国家教育考试的安全、保密情况总的是好的,但也发生几起试卷被窃、丢失事件。
国家教育考试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考试机构要承担起国家教育考试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的职责,各级公安机关和保密工作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确保试卷印刷、运送、保管、评阅及考场的安全,防止国家秘密的泄露,保障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现依据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则》(教试〔1991〕3号)、《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国家教委第18号令)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试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管理办法》、《试卷印制、运送工作管理办法》(教试厅〔1992〕1号),对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考试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 试卷印刷厂必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和省级考试机构负责在条件较好的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中选定,公安厅(局)参与,共同对印刷厂安全、保密条件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由省级保密局批准并由省级保密局和考试机构分别报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教委考试中心备案。
试卷印刷厂要对试卷印制过程中的安全保卫与保密工作负责,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试卷在厂期间有可靠的安全、保密保障。有条件的还应装备必要的技术监控装置,加强、完善安全技术防范手段。
试卷印刷期间,省级考试机构要派人监督,并负责做好试卷印刷后的保管、交接工作。
二、 试卷运送过程中的安全保卫工作,由领取试卷的有关地方考试机构负责,各有关地方公安机关积极协助配合,切实做好护送、押运、防盗、防火等安全工作。
运送试卷必须使用密封车。在任何情况下,随车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评分标准、参考答案、试题汇编等在考试结束后才允许从试卷印刷厂运出。
三、 试卷保管期间的安全、保密和考场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各级考试机构负责。
评卷期间答卷的安全、保卫工作由评卷点所在高等学校负责;选择题机器评卷点设在省级考试机构的,由省级考试机构负责。评卷结束后,答卷由省级考试机构统一保管。
有关公安机关、保密工作部门应协助考试机构和有关单位做好安全、保密防范工作,维护考场秩序,加强安全、保密防范工作指导,严防发生各类治安问题。
四、 各级考试机构以及公安机关、保密工作部门应对国家教育考试的安全、保密工作予以重视,分工负责,加强组织领导,制定专项方案。各省级考试机构必须配备加密电话或加密传真机,严禁使用普通电话谈论涉及试题内容、试卷存放地点及运送试卷的时间、路线等情况,严防泄露国家秘密。
附件:1992年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卫、保密情况的通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