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2年10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境台〔1992〕第1077号
施行日期1992年10月15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广西自治区公安厅:
桂公函[1992]124号函悉。
经研究,同意你厅将审批签发台湾居民多次人出境签注的权限下放到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市和玉林地区公安处、局,其余地、市暂不下放。审批权限下放后,要注意了解掌握情况,加强指导,并按有关规定每月将办证情况报我局备案。
同意你厅将“港澳游”审批、发证权下放给梧州、钦州地区公安处。
此复。
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
![]() |
|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