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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海关总署、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口岸查验单位一次性联合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06   阅读: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日期2018年02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署改发〔2018〕40号

施行日期2018年02月1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署改发[2018]40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直属海事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口岸办公室: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工作,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174次常务会议关于“深化协作共管,推进跨部门一次性联合检查,将现行货物报关报检‘串联’流程改为‘并联’”的部署。经研究并报国务院同意,海关总署、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联合制定了《口岸查验单位一次性联合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

各相关单位要以“三互”大通关改革方向为指引,切实贯彻落实方案提出的各项要求,细化责任分工,做好联系配合,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按期完成预定目标。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8年2月12日

口岸查验单位一次性联合检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国发[2014]68号)和国务院174次常务会议精神,探索多环节合一、扁平化的口岸管理新模式,深入推进口岸查验单位跨部门一次性联合检查工作,优化外贸营商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深入推进口岸执法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大通关管理体制机制,提升国门安全和风险防控水平,改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条件,减少重复检查,加强执法互助,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着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外贸营商环境。


(二) 基本原则。

集约化。坚持集约高效和资源统筹,优化整合口岸查验单位执法资源和监管力量,推动口岸设施设备共享共用,形成口岸执法合力。

便利化。以提升企业和群众通关便利获得感为前提,根据具体现场情况和企业需求,通过部门间协调协作,确定开展联合检查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而实现通关时间和环节的压缩,真正实现予企方便、予民便利。

科技化。坚持科技引领和保障,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以及最新科技装备手段,推动口岸查验单位的协同协作,提升综合管理能力。

法治化。坚持法治与改革相协调、相配套,要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基础下,逐步完善制度,优化流程,整合资源,有关创新做法要于法有据。

国际化。参照国际先进理念,借鉴有关国家在口岸联合检查方面的做法和经验,不断提升我国口岸综合治理能力。


(三) 工作目标。

深化口岸查验单位协作共管,建立健全跨部门一次性联合检查工作机制,通过口岸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在通关环节的信息互换、执法互助和监管互认,坚持联合检查导向,建立健全检查人员集约、检查时间集中、检查对象便利、检查结果可查、检查信息共享的联合检查机制。在相关申报系统条件具备时,推进快件和跨境电子商务渠道进出境货物、物品的联合检查。避免多部门检了又检、查了又查,确保通得快、管得住。


二、主要内容

(四) 建立跨部门一次性联合检查机制。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管理职能和实际管理需要,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口岸查验单位需要对同一对象(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开展检查时,应遵循“能联尽联”的原则,采取协同手段,在合理时间区间内对同一对象实施跨部门一次性联合检查,力争做到一次作业,一次完成检查。


(五) 明确口岸联合检查主体。

按照法定职责和实际监管需要,针对不同检查对象分别确定联合检查主体。其中,对进出口货物的联合检查主要由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进出境人员携带物品的联合检查主要由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边检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实施;对进出境铁路列车、公路车辆和航空器的联合检查由边检、海关、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进出境船舶的联合检查适用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机制,由海事、边检、海关、检验检疫部门负责。


(六) 依托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交互平台实现指令对碰功能。

依托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交互平台(“单一窗口”平台),口岸查验单位按需采集和共享进出口货物贸易数据,共同推进信息数据的有效获取、互联互通和充分运用。口岸查验单位在确定检查对象、检查方式后,分别将指令信息传送到共享平台上,系统根据一定的逻辑和规则进行指令的对碰,并向各相关方反馈联合检查对碰成功信息,各相关方按照经协商建立的联系配合机制协调一致后,实施一次性联合检查。


(七) 统筹使用监管设施设备。

现有同一监管区域内有多个检查平台的,口岸查验单位应在同一平台实施检查。新设口岸要统一规划检查平台,共享共用检查设施设备。配备电子监控系统、电子地磅、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小型X光机、辐射探测仪、检验仪器等检查设备的口岸,口岸查验单位要通过信息资源和设施设备的共享共用,尽可能实现一次称重、一次过机、一次作业。


(八) 确定口岸联合检查方式。

对进出口货物的联合检查,各口岸查验单位协商确定具体检查时间和检查地点,按照各自检查重点和检查方式,实施一次开箱、一次作业;对进出境人员携带物品的联合检查,实现进出境人员相关信息的跨部门查询和共享,在关检“一机两屏”的基础上,实施一次开包、一次作业,对必须进一步检查或一般检查发现问题的转至后台分别或联合处置;在需要联合检查运输工具时,由相关部门协商后统筹实施。

如无特殊情况,在检查时间的安排上,联合检查应当优于各单位单独实施的检查。


(九) 建立健全现场协调配合机制。

为保证联合检查能够迅速、有效的完成协商,各地口岸查验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协商制定符合本口岸实际的协调沟通机制,灵活运用各类通讯工具和信息化手段,保障联络协商的顺畅、高效、快速。

各口岸查验单位在实施联合检查时,应按照专业对口、集约高效的原则,视情况确定参加联合检查的人员数量和人员组成,明确符合相关执法资格。


(十) 联合检查资源和结果共享。

建立化验/检验检疫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海关化验中心和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各自专长协作开展商品属性认定、质量安全和疫病疫情风险防控,凡一方已有检验检测资源和能力的,另一方不再重复建设。口岸查验单位根据监管资源及进出口货物特点等因素,确认各自检查的内容。口岸查验单位实施联合检查后,按各自事权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反馈至系统平台,实现联合检查结果共享共用。


(十一) 明晰联合检查的责任。

口岸现场查验单位需通过签订合作备忘录或执法合作协议,基于各单位的法定职责,进一步明晰在联合检查中的责任。如因一方未能尽职履行本单位检查责任,或泄露检查情况、处理意见等,影响联合检查乃至后续处置的,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实施检查结果共享共用时,另一方采信其检查结果的,由检查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合理尽职履行检查责任后出现执法差错的,免除相应执法责任。


三、实施步骤

(十二) 实现指令对碰功能。

相关口岸查验单位做好将指令信息传送到“单一窗口”平台上的准备(2018年6月底前,各相关部门负责);在“单一窗口”平台实现指令对碰和信息共享,各口岸查验单位根据对碰情况实施联合检查(2018年9月底前,国家口岸办负责,各相关部门参与)。


(十三) 重点推进,先行示范。

按照“分步实施,先行示范,带动整体”的推进思路,选取前期“三互”大通关建设改革成效突出,业务体量较大,能够应用已有“单一窗口”平台实现相关指令对碰的口岸先行开展联合检查,及时总结、修订操作流程,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经验。(2018年6月底前,海关总署牵头,各相关部门、试点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参与)


(十四) 改造场地和共享设备

在口岸设置完善相关联合检查区域;统筹口岸查验单位整合查验资源、共享共用检查设施设备,如电子地磅、非侵入式检查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等。(2018年9月底前,国家口岸办牵头,各地方人民政府及口岸部门参与。)


(十五) 开展联合督查。

各相关部委对试点工作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做好全面启动“一次性联合检查”的准备工作。(2018年10月--11月,海关总署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


(十六) 全面推进实施。

结合本地口岸实际特点,复制、推广前期部分口岸实施联合检查的成功经验,全面铺开“一次性联合检查”工作。(2018年底前,海关总署牵头,各相关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参与。)


四、相关要求

(十七) 组织保障。

为确保有效落实和加快推进联合检查工作,各部门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实施工作,必要时邀请农业、林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参与,研究解决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或疑难问题。

同时,各级口岸查验单位应保持密切联系和沟通配合,建立必要的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络员制度,协调解决实施中跨部门的重大问题。


(十八) 制度完善。

厘清各自实施口岸检查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公开口岸检查相关的行政执法的依据、流程和结果,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对实施过程中涉及操作流程或者操作要求发生改变的,相关部门应修订完善现行作业制度、操作规程、工作指引等规定文件,确保此项工作的统一、规范、有序、可操作。


(十九) 督导总结。

在试点运行及全面推广阶段,应加强检查、督导,重点是掌握试点进展情况、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推动口岸大通关机制建设。海关总署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适时总结,向国务院书面汇报联合检查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十) 宣传培训。

组织推进过程中,对内要加强业务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对一次性联合检查相关业务操作熟识和掌握,对外要加强新闻宣传,统一宣传口径,回应社会关切,提升企业参与度,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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