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文日期2010年11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刑〔2010〕2922号
施行日期2010年11月0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国务院反拐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反拐行动计划,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加强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综合治理,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公安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建立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妇女儿童信息通报核查机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育龄妇女的生育情况并采取切实措施减少政策外生育。发现来历不明、疑似被拐的妇女儿童,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二、 各级公安机关接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的信息后,要立即部署核查。发现拐卖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立案侦查,抓获拐卖犯罪分子,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严厉打击拐卖犯罪。对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儿童,要及时采血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
三、 各级公安机关对侦办案件中获取的拐卖妇女儿童信息,要及时通报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并结合本地实际,共同采取措施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生。
打拐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公安机关、人口计生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加强协作,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落实。贯彻情况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分别报公安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O一O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