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9年03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治〔2009〕128号
施行日期2009年03月1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治〔2009〕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总队(局、处),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公安局消防局: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工作,有效提高了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监控水平。但是,一些地方尚未将梯恩梯、黑索今、太安、奥克托今等民用单质炸药的购买、销售和运输管理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影响了信息系统整体作用的发挥,也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便。为进一步加强民用单质炸药流向监控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凡销售梯恩梯、黑索今、太安、奥克托今等民用单质炸药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采集系统,对所生产、销售民用单质炸药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进行采集、上报。
二、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购买、运输梯恩梯、黑索今、太安、奥克托今等民用单质炸药的,应当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将本单位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单质炸药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采集系统。需要办理民用单质炸药购买、运输许可手续的,应当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工信部安全生产司
二ОО九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