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8年09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复字〔2008〕4号
施行日期2008年09月28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福建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公安边防部门依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适用当场处罚程序的请示》(闽公综[2008]48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公安边防海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沿海舶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有关规定,需要对违反边防治安管理的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予以当场处罚。
公安部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