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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备案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06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7年03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7〕15号

施行日期1987年03月0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87年3月7日)

为完善对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规章的管理,加强政府系统的法制建设,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并按照 宪法及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决定建立地方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制定和发布规章的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制定和发布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应于批准之日起的三十日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将规章文本、起草说明、备案报告等有关材料一式二十五份,报送国务院备案。

二、 报送备案的规章及有关文件,一律铅印或打印,不要以会议文件或文件汇编的撕页报送。

三、 备案报告应加盖本地区人民政府或本部门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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