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
发文日期2012年08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消〔2012〕235号
施行日期2012年08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广电总局办公厅、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广泛宣传消防常识的通知(公消[2012]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教育厅(教委)、民政厅(局)、文化厅(局)、广播影视局、安全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文化局、广播电视局、安全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中宣部、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卫生部、广电总局、安全监管局联合印发的《全面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公通字[2011]20号)精神,加强全民消防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消防意识,提高全民防火、灭火、自我保护能力,根据现阶段我国火灾特点,公安部等6部门制定了《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现印发你们,请在全社会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普及活动。
《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是从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消防常识中提炼概括的 ,吸收了1995年公安部等4部委《消防安全20条》相关内容,具有语言简练、通俗易记、实用性强的特点,是公民应当掌握的最基本的消防知识。广泛深入宣传《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对于进一步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自救技能,提升全社会防范火灾能力,减少火灾事故危害,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公安、教育、民政、文化、新闻、安监部门要密切配合,主动加强宣传。公安部将根据《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组织编印宣传挂图,供各地广泛张贴,各地可根据《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内容,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并运用图片、视频、公益广告、文艺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以提高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使全体公民尤其是中小学生都能够学习掌握自防自救知识,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积极的作用。
附件: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
二0一二年八月一日
附件:
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
一、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发现火灾迅速拨打119电话报警,消防队救火不收费。
二、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96119电话,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举报。
三、不埋压、圈占、损坏、挪用、遮挡消防设施和器材。
四、不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不在严禁烟火的场所动用明火和吸烟。
六、购买合格的烟花爆竹,燃放时遵守安全燃放规定,注意消防安全。
七、家庭和单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八、每个家庭都应制定消防安全计划,绘制逃生疏散路线图,及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九、室内装修装饰不应采用易燃材料。
十、正确使用电器设备,不乱接电源线,不超负荷用电,及时更换老化电器设备和线路,外出时要关闭电源开关。
十一、正确使用、经常检查燃气设施和用具,发现燃气泄漏,迅速关阀门、开门窗,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
十二、教育儿童不玩火,将打火机和火柴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
十三、不占用、堵塞或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不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火灾扑救的障碍物。
十四、不躺在床上或沙发上吸烟,不乱扔烟头。
十五、学校和单位定期组织逃生疏散演练。
十六、进入公共场所注意观察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记住疏散方向。
十七、遇到火灾时沉着、冷静,迅速正确逃生,不贪恋财物、不乘坐电梯、不盲目跳楼。
十八、必须穿过浓烟逃生时,尽量用浸湿的衣物保护头部和身体,捂住口鼻,弯腰低姿前行。
十九、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覆盖,压灭火苗。
二十、大火封门无法逃生时,可用浸湿的毛巾、衣物等堵塞门缝,发出求救信号等待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