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4年06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交管〔1994〕103号
施行日期1994年06月3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交管〔1994〕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为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队伍的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保障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畅通,我局参照有关规定并根据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特点,经商公安部政治部、计划装备司同意,制定了《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队人员装备配备标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当地的实际,努力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关于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队的人员编制,各地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见》(中发〔1992〕7号文件)的精神,解决人员编制问题。招收交通警察的程序、办法以及新干警上岗的培训等有关问题,应严格执行公安部关于人民警察录用、培训等有关规定。
1994年6月30日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队人员装备配备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队伍的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提高交通警察管理高速公路的能力,适应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纠正交通违章、处理交通事故、进行车辆检查和交通安全宣传及协同追缉逃犯、应付突发事件等执行勤务的需要,保证高速公路交通的安全与畅通,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在高速公路上全面执行交通管理任务的是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队(大队)。
第二章 交通警察队的设置标准
第三条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队按下列标准设置: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组建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队。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高速公路,按每40公里至60公里的管辖路段,设置一个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队,同时兼顾属地原则;
对高速公路总里程在40公里以下的,可设置一个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队。
第三章 人员配备标准
第四条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队的人员,包括队部警察、路面巡逻警察(以每小时高速公路上保持3辆车巡逻,每车两人同时在路面巡逻计算),配备标准分为:
一、高速公路长度为25公里(含25公里)以下的,交通警察队编制按每公里1.5 ̄2.0人确定;
二、高速公路长度为25公里以上的,交通警察队编制按每公里1.0 ̄1.5人确定。
第四章 装备配备标准
第五条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队的装备项目分为交通工具、通讯设备、交通管理器材、防护器材、事故现场勘察设备、武器、警械、办公生活用房及管理设备等九大类,具体项目为:
一、交通工具:交通巡逻车、交通事故勘察车、大型(事故)清障车、小型(事故)拖车、紧急救援车、后勤保障车、摩托车。
二、通讯设备:有线电话、无线基地台、车载台、手持台和传真机。
三、交通管理器材、车载(手持)雷达测速枪、饮酒检测器、望远镜、岗伞、警灯警报器和车辆测重仪。
四、防护器材:警用摩托车乘员头盔、防暴头盔、反光背心、防弹背心、反光雨衣、反光腰带和反光锥筒。
五、事故现场勘察设备:事故现场勘察箱、事故现场照明设备、路面摩擦系数测定仪、坡度测量仪、现场微量物提取仪、立体照相机、摄像机、录像机、照相机、动态交通信息板和事故现场警示灯。
六、武器:手枪、冲锋枪、枪柜和子弹柜。
七、警械:强光手电、警棍、手铐和阻车路障。
八、办公生活用房:办公室、宿舍、食堂、车库、停车场和文体活动室。
九、管理设备:微机及其配套设备。
第六条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队装备的配备性质、性能指标和更新周期分为必备和推荐两类。装备的配备数量以《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队装备配备标准表》(附后)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队的装备,原则上应按必备标准配备。经济特区、经济发达地区和其他有条件地区的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队,可按“推荐”的装备项目及更新周期的标准进行配备。
第八条 本标准主要是为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队所制定。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的人员、装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本标准配备。
第九条 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警察总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实施。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队的人员装备应尽快达到本标准。经济特区、经济发达地区和其他有条件地区的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队的装备项目、数量,可以在本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但必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