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商业部
发文日期1986年05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6]教学字第22号
施行日期1986年05月0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一九八六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招收的委托培养学生,凭高等学校发出的入学通知书,各地应准予迁移户口、粮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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