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卫生部,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5年09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卫疾控发〔2006〕366号
施行日期2005年09月0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司法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及时掌握监管场所的艾滋病疫情,积极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订了《关于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
请各省卫生、公安部门在2005年10月底之前完成公安部门所属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病毒抗体集中检测,对发现的HIV抗体初筛阳性者,进行确认检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2005年11月15日前,将集中检测结果及附表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流行病学室。随后根据方案落实随访及CD4检测等相关工作。被监管人员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试剂和部分工作经费,由卫生部向财政部申请专项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由地方安排。自2006年起,卫生、公安、司法部门要根据《关于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工作方案(试行)》,对所有新进入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常规检测工作。
附件: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工作方案(试行)
附件
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监管场所
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
检测的工作方案(试行)
目前,我国艾滋病流行形势严峻,疫情正在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传播,艾滋病防治工作正处于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及时掌握监管场所的艾滋病疫情,积极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决定对各类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一)及时掌握看守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和监狱、劳教所等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中艾滋病病毒(HIV)的感染状况,为制定艾滋病防治政策和措施提供依据。
(二)促进免费抗病毒治疗等“四免一关怀”政策的落实,加大监管场所内艾滋病预防知识宣传,促使具有高危行为的人员改变或降低危险行为,控制艾滋病的流行与传播。
二、实施原则
(一)部门合作:卫生、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对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HIV抗体检测的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
(二)保密:在检测、咨询、检测报告、转介服务、档案记录和计算机信息等各个管理环节均应注意保护被检测者的隐私。HIV感染的相关信息由监管部门指定医护人员专门负责告知有关人员,不得泄露给任何无关人员。
(三)安全:在检测、管理、治疗等各项工作中,要注意保持各类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医务人员,公安、监狱、劳教等机构的人民警察要注意自身防护,防止职业暴露。同时避免对艾滋病感染者的过度恐慌和歧视。
三、工作流程及职责
(一)对戒毒人员、卖淫嫖娼人员、其他具有艾滋病感染危险行为的人员以及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检测的人员,开展全员检测;对其他被监管人员可开展自愿咨询检测。
(二)检测的时间,由公安、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新收被监管人员的数量规模确定。原则上监狱、劳教单位可每3个月(每年1月、4月、7月、10月)开展一次,公安部门的看守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在入所15日内开展。
(三)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填写HIV抗体检测登记表(见附表)、感染者流行病学调查、告知等所内的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检测工作的组织实施、技术培训、数据管理、资料的汇总统计分析及总结、确认、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CD4细胞检测,协助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对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治疗、转诊等技术支持。
(四)监管场所具备HIV抗体检测条件的,可由其自行安排初筛检测。没有条件的单位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协调组织采取血样,送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进行检测。
(五)检测结果的报告。各筛查实验室检测的HIV阳性结果,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并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版)的要求,将阳性样本送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艾滋病确认实验室,同时报上级公安、司法行政部门。
经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确认的HIV阳性结果,要及时反馈给送检的公安、司法行政部门。
(六)结果告知。按照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各监管场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告知范围和方式。HIV感染的相关信息由监管部门指定医护人员专门负责告知有关人员,并对检测结果严格保密,无关人员不得知晓。
对确认为HIV阳性的被监管人员,由监管场所医护人员或管理人员陪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人员采用适当方式和时机告知其检测结果,并进行检测咨询服务和心理疏导,但最迟应于解除监管前告知本人。对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工作查出的HIV阳性的被监管人员,按照自愿咨询检测的有关要求告知本人。对已告知的HIV阳性者,相关人员应根据《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卫办疾控发〔2005〕56号)进行个案调查。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上报疫情。每3个月(每年3月、6月、9月、12月)把《公安司法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HIV检测登记表》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艾中心流行病学室,并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版),在规定时间内上报《HIV抗体检测统计报表》。
四、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管理和病人的治疗
(一)感染者管理。积极探索监管环境下对艾滋病感染者适宜的管理方式,创造条件适当集中管理,不具备条件的,可实行分散管理;对以艾滋病为借口威胁、或蓄意将艾滋病病毒传给他人的,要依法严厉打击;对于已经出现临床症状的感染者,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学专家确认为艾滋病病人,而关押场所内又无条件隔离治疗的,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管场所可保(所)外就医,公安监管部门的看守所可变更强制措施或保外就医,收容教育所可所外就医,强制戒毒所可所外戒毒。以上人员需转介至户籍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二)病人治疗。检测中发现的HIV感染者,必须采集样本送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进行CD4细胞计数。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艾滋病诊疗指南》和《中医药治疗艾滋病临床技术方案(试行)》要求,确定需要治疗的病人,由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与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协商,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抗病毒治疗或转介到传染病医院治疗。在对感染者解除监管时,监管场所应做好相应的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并转介至户籍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使其接受艾滋病相关咨询服务。
被监管人员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按照国家“四免一关怀”的有关政策执行。
五、督导评估
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将根据方案要求,每年对各地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与考评。
各部门将不定期地组织专家对各地的相关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与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