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人事部,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4年04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人核发〔1994〕5号
施行日期1994年04月1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公安厅(局),铁道部人事司,交通部人事劳动司,林业部人事司:
经研究决定,获得公安部1994年授予的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称号的人员,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并给予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给予获得1994年“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称号的人员,每人奖励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其中1993年3月1日以来已获得奖励升级的,这次不再给予晋升。
二、 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所需经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列入“工资”项目开支。
三、 凡给予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一九九四年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呈报审批表》(式样附后)一式两份,按隶属关系分别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铁道部人事司、交通部人事劳动司、林业部人事司审批。审批后,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一份存入本人档案。
四、 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自1994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公安部关于授予100名同志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荣誉称号的命令(略)
2.1994年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呈报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