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4年11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4]部领四字第106号
施行日期1984年11月2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公民申请去加拿大探亲或定居手续于一九七九年曾作过变更,但手续仍较繁琐。经中、加双方再次协商,现已就简化申请手续达成了新的谅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凡为申请去加拿大定居而要求出具出生、结婚和亲属关系等证明书的,可在公安机关批准其出境之前办理;公证处出具的证明书不需再加“定”字编号。
二、 加拿大驻香港专员公署有两名官员作为加驻华大使馆外交官负责办理广东、广西两省区的中国公民赴加拿大家庭团聚手续。当上述两名官员因故不能来中国内地会见申请人时,需由加驻华大使馆照会外交部领事司为加驻香港专员公署的其他替代人员申办签证,对此中国政府将给予同情的考虑,并尽速予以办理。
广东、广西两省区以外的其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国公民赴加家庭团聚手续,由加驻华大使馆负责办理。
三、 凡申请去加拿大定居者,先由申请人在加的亲属向加移民局提出申请并办好担保手续,然后由加移民局通知加驻华大使馆或加驻香港专员公署。加驻华大使馆或加驻香港专员公署接通知后,以加驻华大使馆名义发给居住在广东、广西两省区的申请人一封说明信,告知如何申办签证及亲属关系证明,并寄去申请表格。申请人居住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均由加驻华大使馆通知。申请人填妥申请表后连同亲属关系证明直接寄给加驻华大使馆或加驻香港专员公署。申请人如愿意,也可分别委托广东省、上海市中旅社或中旅社总社代转证件。
四、 加方接受申请后,由加驻香港专员公署(以加驻华大使馆名义)或加驻华大使馆分别通知申请人有关加方会见申请人的时间、地点、对体检的要求以及其他手续。加方会见申请人可通过广东省、上海市中旅社协助安排。
五、 加驻香港专员公署与中国申请人进行书信联系时,公文纸和信封上应写“加拿大驻华大使馆(加拿大驻香港专员公署代)”。
六、 为便于我国公民早日办妥去加手续,要求去加的我国公民可以在未取得加移民局认可之前,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应即批准并发给出国护照,以便他们在接到加方说明信和申请表格后即可向加驻华使馆或驻香港专员公署办理去加手续。
以上办法,亦适用于中国自费留学生及探亲者向加拿大申办签证。
凡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有关去加定居与探亲的手续,仍按以往通知和规定办理。
上述新办法自接本通知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