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4年09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建城电〔2004〕47号
施行日期2004年09月3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近期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增多,为确保国庆期间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出租汽车管理是城市人民政府职责。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2号)等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各地要对成品油价格上涨、非法营运、乱收费、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等影响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重点问题进行排查,及时了解从业人员思想动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妥善处理涉及广大从业人员切身利益的各种矛盾,切实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把各种不稳定因素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二、 在城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发改委、价格、公安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合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行业稳定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行业动态、掌握信息,并向当地政府汇报,通知有关方面做好预防化解工作。发生群体性事件后,当地政府应当组织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维持秩序,做好宣传,防止事态恶化。
三、 要建立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不力,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乱收费等原因导致群体性事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组织专项调查,严肃追究城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