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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司法部公证司、公安部六局、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办理护照影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06   阅读:

发文机关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3年10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3]司公字第11号

施行日期1993年10月1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安厅(局)、各驻外使、领馆:

近年来,我国公民在国内外为办理有关手续,经常向公证处和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护照影印件相符公证,为解决持照人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决定,公证处和驻外使领馆经核查可以办理护照影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公证书证词为:“兹证明前面的影印件与×××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号护照原件相符”。办理此项公证时,一般应证明护照封面、封底和第1-6页内容。公证处应向当事人讲明,经公证的护照影印件不能代替护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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