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日期2004年02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建城电〔2004〕7号
施行日期2004年02月2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广州市建委、交委(城市交通管理局)、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和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质〔2003〕177号)的要求,现就制定地铁应急预案和落实地铁安全防范工作通知如下:
一、 要立即制定地铁应急处置预案。各有关城市要尽快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及地铁营运企业,制定处置地铁各类突发事件,特别是各类恐怖破坏活动的应急预案,预案应包括预防、预备、响应、恢复等四个阶段的内容,特别要做好人员紧急疏散、现场应急处置和救助救援等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后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2004年5月30日之前分别报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 要加快地铁应急处置能力建设。要以地铁沿线建设、公安、安全监管、卫生、环保等部门现有的城市抢险救援力量为依托,建立一支装备精良、训练有素的应急处置队伍。要安排专项资金投入,购置路轨两用地铁救援车以及大功率移动排烟、照明、通信和救援人员个人防护等专用装备和器材,并确保应急处置所需的装备和器材尽快到位和完好有效。各地地铁运营企业要抓紧建立地铁应急救援专职队伍。要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保证应急预案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重大事故或突发事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做到统一指挥,快速到位、妥善处理、有效救援。
三、 要加强地铁安全监管和保卫工作。各地地铁运营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业务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地铁公共服务和安全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做好紧急情况下乘客逃生自救常识宣传工作。各地建设、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地铁运营安全的监督检查,近期要对已投入营运的地铁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及时查找隐患,督促整改。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重点人员和危险物品的查控堵截,配置必要的排爆、侦毒器材设备,严防爆炸、投毒等恐怖破坏活动。
四、 要落实地铁安全责任制。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地铁安全工作的责任保证体系,做到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落实地铁安全责任制不力,造成重大、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