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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公安部十一局关于劳改场所修建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07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56年10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56]公劳狱字第142号

施行日期1956年10月2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几年来由于对劳改场所的修建布局上没有统一规定,因此,不少工业、农业劳改场所的干部办公室、家属宿舍、武装宿舍、成品仓库等都在警戒线以内,互相交错,干部,家属与犯人生活在同一环境,影响很坏。非劳改机关的人员进出庞杂,秩序混乱,漏洞甚多,极不利于对犯人的管理工作。为使劳改业务逐渐纳入正轨,适合工作需要,因此,各地在修建劳改场所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 工业劳动改造场所,警戒线内建有:犯人宿舍和工作区(室)、看守室、接见室、图书室、伙房、理发室、澡塘、小卖部、日用品贮存室、卫生所、隔离室、工具房和车间办公室等(接见室、卫生所和隔离室均应与其他房舍有一定间隔)。候见室、原料仓库、成品仓库设在警戒线以外,为了工作便利可将原料仓库与成品仓库建在犯人工作区(室)附近。干部、武装及其他人员与犯人的出入,应各开门户,严格区分,以免来往人杂,秩序混乱。农业劳动改造场所的设置可按照(56)公劳186号通知执行。


二、 劳动改造机关的办公室,干部、武装宿舍均应修建在警戒线以外。劳改机关的工作人员上下办公时,应凭出入证进出劳改场所。家属、儿童和其他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出劳改场所。

各地接此通知后应在加强各项业务建设与分关分押的同时逐步的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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