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2年08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交管〔2002〕90号
施行日期2002年08月14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你总队《关于增加成都市小型汽车号牌编号方式的请示》(公厅交车[2002]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成都市的小型汽车数量已达到33万辆,目前“九二”式号牌编号容量不能满足实际需求。为解决号牌编号容量问题,同意在“九二”式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编号的第二位启用英文字母(I和O除外),号码的前两位可以是两个英文字母,编号再满后,使用数字加英文字母,后三位仍为数字。启用工作由交警总队负责。鉴于“二○○二”式号牌正在北京、天津、杭州和深圳等四城市试点,请根据机动车发展状况,做好机动车号牌生产计划安排。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