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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铁道部、财政部、公安部关于铁路公安机关统一使用违反治安管理罚款和没收财物收据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07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财政部,铁道部

发文日期1992年11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铁公安〔1992〕99号

施行日期1992年11月0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公安厅、局,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安局,铁路工程、铁道建筑总公司:

鉴于铁路部门线长点多,管辖的车站、列车等单位往往跨越省、区、市,又是全国统一核算的中央级单位,不宜使用某一地方罚没凭证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和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通知》、《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就铁路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和使用罚款、没收财物收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铁路公安机关在管辖区域内,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进行处罚,是属依法执行公务,应予支持。


2. 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各级铁路公安机关在执行治安处罚时,统一使用按照公安部印发的式样,由铁道部印制的《违反治安管理罚款收据》和《违反治安管理没收财物收据》;适用于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的,使用治安管理处罚书和收据合一的《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收据上套印“铁道部财务司罚没财物收据监制章”(式样见附件),使用时加盖铁路公安机关单位公章。


3. 违反治安管理罚款、没收财物收据和《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一式三联,一联交被处罚人,一联存入案卷,一联存根。


4. 铁路公安机关使用统一的罚没收据后,罚没财物的各项管理工作仍按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和铁道部财务司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1.《违反治安管理罚款收据》

2.《违反治安管理没收财物收据》

3.《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

199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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