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财政部,铁道部
发文日期1992年11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铁公安〔1992〕99号
施行日期1992年11月0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公安厅、局,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安局,铁路工程、铁道建筑总公司:
鉴于铁路部门线长点多,管辖的车站、列车等单位往往跨越省、区、市,又是全国统一核算的中央级单位,不宜使用某一地方罚没凭证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和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通知》、《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就铁路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和使用罚款、没收财物收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铁路公安机关在管辖区域内,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进行处罚,是属依法执行公务,应予支持。
2. 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各级铁路公安机关在执行治安处罚时,统一使用按照公安部印发的式样,由铁道部印制的《违反治安管理罚款收据》和《违反治安管理没收财物收据》;适用于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的,使用治安管理处罚书和收据合一的《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收据上套印“铁道部财务司罚没财物收据监制章”(式样见附件),使用时加盖铁路公安机关单位公章。
3. 违反治安管理罚款、没收财物收据和《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一式三联,一联交被处罚人,一联存入案卷,一联存根。
4. 铁路公安机关使用统一的罚没收据后,罚没财物的各项管理工作仍按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和铁道部财务司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1.《违反治安管理罚款收据》
2.《违反治安管理没收财物收据》
3.《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
1992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