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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农业部、外交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在舟山市开展远洋捕捞行业引进外籍船员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07   阅读:

发文机关农业部,外交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日期2014年01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农渔发〔2013〕45号

施行日期2014年01月1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外事办公室、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为加强远洋渔船外籍船员管理,规范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试点管理办法,农业部、外交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在浙江省舟山群岛新区(舟山市)开展远洋捕捞行业在公海上工作引进外籍船员试点工作。试点工作由农业、外交、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共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远洋渔业企业中国籍远洋渔船雇用外籍船员,须遵守我国渔业、劳动就业和出入境等法律法规,依法与雇用的外籍船员签订劳动合同,对外籍船员进行必要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的教育培训,参加社会保险,在工资、福利、休息休假等方面保障外籍船员的合法权益。


二、 雇用外籍船员的用人单位应是从事远洋捕捞行业的远洋渔业企业,须拥有农业部批准的远洋渔业项目,具有《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岗位为公海作业一次出海时间在一年半以上,不需登陆就业的船员岗位。外籍船员不得担任船长、驾驶员,报务员职务。担任职务船员的,须持有相应的职位适任证书;其他普通船员,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具备从事海上工作的专业技能。每艘远洋渔船雇用的外籍船员人数最多不得超过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外派船员人数的30%。


三、 远洋渔业企业招用人员,应先以合理的劳动条件,通过媒体公告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招聘方式,在国内公开招聘,时间在3周以上。对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所推荐的符合条件的求职人员,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经招聘无法满足其需要时,方可就不足人数提出聘用外籍船员的申请。


四、 建立定期报告和异动报告制度。在公海上作业的远洋渔业企业应每半年定期向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以下简称市渔业局)报告在岗人员情况,市渔业局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舟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舟山市外事与侨务办(以下简称市外办)和舟山市公安局。如遇人员变动,随时报告。


五、 按照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在公海上作业的远洋渔船雇用外籍船员申请入境就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远洋渔业企业拟雇用外籍船员,应向市渔业局提出申请,填写《外国人在浙就业行政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每年度一次);

2.海员证(复印件)和有效护照或代替护照的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

3.两年以上海上实际工作经验证明;

4.雇用外籍船员意向书(渔船船名、雇用人数、职务、岗位、工资等);

5.雇用外籍职务船员的还须提供相应的职位适任证书(复印件)。

市渔业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资质、外籍船员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一栏中加盖公章。

(二)远洋渔业企业持申请表向市人社局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1.外国人在浙就业行政许可申请表;

2.招聘人员情况证明;

3.健康证明;

4.无犯罪记录证明;

市人社局审核后,对符合条件者,发放《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

(三)远洋渔业企业持许可证书和外籍船员所在地机构派遣证明到市外办办理《被授权单位邀请函》。

(四)拟入境的外籍船员凭许可证书和《被授权单位邀请函》等相关证明材料,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Z字签证。

(五)外籍船员入境后,凭Z字签证、许可证书、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市人社局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六)外籍船员持Z字签证和外国人就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件。

劳动合同终止后,外籍船员交还外国人就业证,办理终止居留手续后离境。

若在公海作业期间,外籍船员劳动合同终止,不需返回境内的,在其劳动合同期满前,远洋渔业企业应将终止就业函报市渔业局,市渔业局转告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和市外办,各部门为其办理相关终止就业手续。远洋渔船返航时,远洋渔业企业将外国人就业证原件交还市人社局。


六、 远洋渔船在公海作业期间需要雇用外籍船员从境外上船、境外下船的,属特殊情况,可按下列程序办理:

远洋渔船在出境前,远洋渔业企业应持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或确认件(复印件)向市渔业局提出雇用外籍船员数量的申请,由市渔业局根据其船只配员情况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商市外办与市公安局,在2014年试点期可批准外籍船员总数范围内,批复在公海作业期间该船只可雇用外籍船员数量,并告申请企业。

远洋渔船在公海作业期间雇用的外籍船员,应持国际海员证、有两年以上海上实际工作经验、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远洋渔业企业应在雇用的外籍船员上船工作后,将信息报市渔业局,市渔业局将信息转告市人社局、市外办、市公安局。外籍船员劳动合同终止后,远洋渔业企业将信息报市渔业局,市渔业局将信息告知市人社局、市外办和市公安局。

在公海作业的外籍船员,在其劳动合同终止后需从中国境内下船离境的,远洋渔业企业应在船只入境前,凭本企业邀请函(传真件),为其在其国籍国或船只离港最近国家的中国驻外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G字签证。


七、 上述试点项目审批期限为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审批入境外籍船员总数不得超过1000人。

请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外事办公室、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单位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合作,按照本通知要求指导舟山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情况及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农业部、外交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部

外交部

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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