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旅游局,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1年02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旅国际发1991第036号
施行日期1991年02月1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吉林省旅游局、公安厅:
一九八八年四月和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先后试办丹东至朝鲜新义州自费一日游和丹东至妙香山自费三日游以来,辽宁省旅游局所辖的国际旅行社丹东支社共组织我公民8,752人前往朝鲜边境城市旅游。接着,一九九○年十月吉林省旅游局所辖的国际旅行社延边支社试办延吉、珲春(沙坨子口岸)至朝鲜稳城自费一日游,首批三十余人(全部为地方党、政干部)。开展这一活动虽起到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参加自费旅游的人数超出了文件[(87)旅外字第089号、旅国际字[1989]第101号]所控制的数额,即由规定的一年720人突破到6.000多人(而朝方没有组团来我国旅游:
2.目前中朝边境自费旅游所持用的证件为《边境公务通行证》,参游人员和游览的范围均已超出了边境地区。
3.未能完全杜绝变相公费旅游的现象。旅游部门虽然严格掌握,强调参游人员必须交现金,并在收据上盖有“不予报销”的印章,但仍有一些单位借自费旅游渠道搞公费旅游。
4.朝方点名要某些商品偿付旅费,有的属专控商品,如上海“飞人”牌缝纫机等。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为了保证边境旅游健康发展,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1.边境旅游属私人事务,不应继续使用《边境公务通行证》。出境审批、发证工作,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办理。因此,我公民自费赴朝鲜边境城市旅游的,自今年四月十五日起将停用《边境公务通行证》,改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或因私普通护照(需办理对方签证)。请辽宁省旅游部门与朝鲜旅游部门尽快协商。
2.请辽宁省旅游局对中朝边境自费旅游业务进行全面总结。今后,必须严格掌握以下原则:参加中朝边境自费旅游团的人员仅限于省内的居民;今后每年组团人数要控制在五千人以下;所有参游人员一律自费,不得以任何借口搞公费旅游;我边贸公司出口用于偿付朝方旅费的商品指的是国家计划外的地方自产的轻、纺工业品及其他小商品,而不能用国家调拨物资偿付。
3.请辽宁省旅游局加强对中朝边境自费旅游业务的管理。对申请参加中朝边境自费旅游团的人员,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审理。要制定出中朝边境自费旅游的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备案。
请抓紧时间,于今年四月十五日前解决好上述问题。
为便于统一对外和加强统一管理,在我公民赴朝边境城市自费旅游所持证件问题未与朝方达成协议之前,请吉林省旅游局通知延边自治州旅游局暂不搞延吉(珲春)至朝方稳城一日游的活动。
以上问题处理情况,请报国家旅游局、公安部。
特此通知。
1991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