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2年05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通字〔2002〕31号
施行日期2002年05月2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物等作了严格规定,这对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学习该 《条例》,切实落实公安机关在危险化学品管理中所应承担的监督职责。为了做好 《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内部职责分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依法加强消防监督,积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职能;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其他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救援工作。公安消防部队除承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火灾扑救任务之外,还要积极参加危险化学品泄漏、遗撒、爆炸等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治安部门要协助做好事故现场的道路交通管制和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等工作。
二、 加强剧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建立备案登记和购买运输许可制度
(一)认真做好剧毒化学品的备案登记工作,督促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健全登记制度,严格流向登记记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依照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报储存剧毒化学品等情况的备案工作,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照 《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公安机关通报颁发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的工作,由同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接受办理,并及时通报从业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内所有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逐一填报《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式样见附件1),全面准确掌握辖区内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底数和安全管理情况。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积极配合经贸等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所有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建立规范的销售、购买、使用登记制度,严格各环节的流向登记记录。
(二)严格执行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制度,严防剧毒化学品流散社会。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由购买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受理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由运输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受理审查核发。对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单位依照 《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提交的证明文件,发证公安机关必须严格审查把关。在核发公路运输通行证时,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将核发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方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或者公路运输通行证。要结合受理审查核发购买、运输许可证件工作,建立规范的剧毒化学品管理档案和流向核查制度,严格督促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凭证购买、运输剧毒化学品,认真核查掌握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单位生产、销售、购买、使用和承运剧毒化学品的情况,切实做到全面准确掌握剧毒化学品的流向,严防剧毒化学品流散社会,危害公共安全。
(三)认真做好公众上交危险化学品接收工作。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基层派出所负责接收,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集中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移交处理。接收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和向专业单位移交危险化学品时,要向上交人和接收单位分别出具《接收危险化学品凭证》(式样见附件2)和《移交危险化学品清单》(式样见附件3)。对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商请地方财政部门划拨专项经费,建立临时储存公众上交和收缴的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明确专人负责保管看守,严防丢失、被盗流散社会。
三、 加大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安全监督,防范危险化学品道路安全事故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的指挥、疏导,纠正和处罚交通违章行为;对发生在道路上以及其他场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交通事故的处理;负责划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的区域,对必须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指定行车时间、路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同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核准在公路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的通报后,应当通知沿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跨县、市运输的,由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沿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跨地、市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有关沿线地、市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落实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监督措施。
四、 严格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依法从严查处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从严查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行为。对违反消防法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各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负责实施;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销售流向,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等不及时报告,不按照规定购买、销售剧毒化学品,在托运的货物或邮寄的邮件中夹带危险化学品等违反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实施;无证运输剧毒化学品,未按照运输通行证注明的品名、数量、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运输路线、时间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未随车携带运输通行证明的,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在禁止通行区域不按规定的行车时间、路线行驶的行政处罚,由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触犯刑律的,按照《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1998]80号)依法办理。
各地公安机关接此通知后,请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做好 《条例》宣传贯彻和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1.《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略)
2.《接收危险化学品凭证》(略)
3.《移交危险化学品清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