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土资源部
发文日期2003年01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经贸传〔2003〕2号
施行日期2003年01月2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继续做好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传[2003]2号2003年1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公安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建设厅(规划局、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加油站建设和经营秩序,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关于将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延长至2003年一季度末结束的精神,下一阶段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要由普遍发动、全面整治转向重点整治,着力解决前一阶段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现就继续做好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加油站违法经营行为
各地经贸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将社会加油站密集、违法违规行为较为突出、经营秩序混乱的城市进出口和国道部分路段,确定为重点整治地区,加大整顿力度。
各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土地市场整顿工作,严格查处加油站违法用地行为,凡非法擅自占用土地、超批准面积占用土地以及非法转让土地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各地税务部门要及时掌握加油站的进货、销售信息,实现据实征收。要认真落实加油站按照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规定,督促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尽快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不具备认定一般纳税人管理条件、账簿不全的加油站,限期整改。要严厉查处加油站偷逃税收行为,重点对不通过加油机售油、破坏税控装置、不记或少记销售收入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打击。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清理无证、无照非法经营的加油站以及超越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成品油销售的企业,对加油站违规开展有奖销售、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或标识、虚假宣传或违规发布广告等行为进行整治,严厉查处经销劣质和走私成品油等行为。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加油站计量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加油机以及利用加油机实施计量作弊等行为,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加油机强检率低于100%的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确保在2003年1月底以前完成强检任务。
各地经贸、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实施性。省级经贸部门要严格按照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审批新建加油站。申请新建、迁建、改建、扩建加油站,应先取得建站所在地省级经贸部门批准同意,并持批准文件申请办理规划、土地、建设、消防、环保等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建设竣工后,由当地省级经贸部门组织规划、土地、建设、公安消防、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验收。验收合格的加油站由省级经贸部门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加油站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投入运营。
新建加油站用地,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参加竞争的企业必须是《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国经贸传〔2002〕20号)中所列的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授权具有新建加油站资格的企业。
二、 认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对城镇新建、迁建、改建、扩建的加油站,应严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对2002年3月至8月加油站消防安全治理中遗留的火灾隐患应继续整治;对存在火灾隐患,经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加油站,应依法责令停止营业,并建议经贸部门取消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要求,对建筑质量安全不合格以及违规设计、施工的加油站进行整治,重点整治顶棚设计为“锅盖式”、“庙宇式”的加油站。对手续不全以及不符合设计、施工标准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建议省级经贸部门取消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要组织开展本地区范围内《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培训活动,提高加油站建设、经营人员的技术水平。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抓紧解决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防爆问题。对防爆检测不合格的加油机,要责令加油站和税控装置安装单位按照各自责任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加油机必须更换或拆除。
三、 加强成品油资源和价格的管理调控,形成促进加油站健康发展的利益机制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要继续严格控制成品油加工总量,加快建设和完善成品油销售信息联网工作,及时把握市场动态,保持供求平衡,稳定成品油的批零差价,使社会加油站的盈利限定在合理范围;不得对没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供油;运用价格、服务、品牌等手段引导和扶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加油站纳入特许连锁经营体系,对社会加油站进行成品油集中配送,提高加油站的组织化程度,促进优胜劣汰。
各地经贸、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专项用户成品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专项用油流入市场。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继续严厉打击取缔“土炼油”,加强成品油质量检查。
四、 密切协作,加大联合执法力度
各级经贸、公安、土地、城乡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在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做好各项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实现加油站管理信息的互连互通,对加油站的检查和处罚结果要及时通报当地经贸部门。对查出具有掺杂使假、计量作弊、偷逃税收行为的加油站,要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并由省级经贸部门取消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凡被省级经贸部门取消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予以查处。同时,省级经贸部门要责成加油站所在地经贸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这些加油站限期拆除加油机、油罐等设施;拒不拆除的,要依法强制拆除。对违法、违规批准建设加油站,或专项整治行动不力造成重大失误的,上级部门应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