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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07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10年12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治〔2010〕642号

施行日期2010年12月0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治[2010]6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1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3号,以下简称《意见》)。为深入贯彻《意见》精神,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坚决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坚持严格执法、严格监管。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深入贯彻实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一些地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仍屡禁不止,事故时有发生。针对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禁止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及个人燃放的品种,严格产品流向登记监控等从严加强安全监管的措施。这些措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意见》要求上来,从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出发,认真学习借鉴北京市公安机关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方面抓早、抓主动的经验做法,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切实在解决影响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问题上下功夫,有效预防、坚决遏制烟花爆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促进全国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 严格落实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坚决遏制烟花爆竹非法运输行为。对通过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等,认真受理、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严格查验供货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以下简称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核发运输许可证,并说明理由。核发运输许可证时,要根据运输距离、危险货物运输限速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许可证的一次性有效期限,既要防止“一证多用”,又要防止许可证有效期过短给当事人造成的不便和损失。凡道路运输烟火药和含药的烟花爆竹半成品,以及跨省运输黑火药、引火线的,一律不得开具运输许可证。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加大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要依法严格处罚,坚决遏制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活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运输烟花爆竹的交通违法行为,对执法中发现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及时向治安管理部门通报。


三、 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管措施,有效预防烟花爆竹燃放事故发生。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规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依法加强对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要以贯彻落实《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GA899-2010)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GA898-2010)两个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为契机,迅速开展相关资质、资格证明的发放工作,切实加强对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及燃放活动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燃放活动安全。要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提请当地政府进一步细化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时间、地点和种类,对《意见》明确取消个人燃放的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产品,要提请当地政府纳入禁止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范围,并向社会公告。要进一步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活动的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把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作为和谐创建、平安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管理法规,广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规定特别是禁止燃放的区域、时间和烟花爆竹品种等,教育广大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提高自觉守法意识、自我保护意识,防止燃放不当引发人身伤亡事故。对在禁止燃放时间、地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切实维护正常的燃放秩序。


四、 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健全完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肃查处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要强化区域协作,加强产销地配合,密切情况沟通,切实形成联合、联动查控、围堵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格局。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传统优势,注意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以及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违法违规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和禁止个人燃放的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产品的线索,及时通报安全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对非法运输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关部门移交的涉嫌犯罪案件,要迅速组织核查,该立案侦查的要及时立案侦查。对重大案件,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一起研究案情,必要时主动提请检察院、法院提前介入,做好案件办理过程的衔接,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有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对聚众滋事、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依法妥善查处。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强与安全监管、质检、工商、交通运输、商务、海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健全完善情况通报、会商研判、线索转递、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努力形成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广泛发动群众,积极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综合治理,努力从源头上解决涉及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问题。


公安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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