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 1955.02.12
【实施日期】 1955.02.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工作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事处的决定
(1955年2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各地工作活动的便利,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和各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所在地以及代表居住人数较多的重庆、青岛、旅大、鞍山等市,由当地省自治区、市人民委员会负责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事处。办事处酌设秘书一人至三人,为住在本地的圣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理秘书工作。在代表居住人数较少的市和县,由当地市、县人民委员会指定专人兼办代表的秘书工作。在有代表的部队中,由政治部指定专人兼办代表的秘书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事处的建立,可先在若干城市试办,取得经验后,再普遍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