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5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事处的决定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8-23   阅读: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 1955.02.12
【实施日期】 1955.02.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工作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事处的决定
(1955年2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各地工作活动的便利,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和各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所在地以及代表居住人数较多的重庆、青岛、旅大、鞍山等市,由当地省自治区、市人民委员会负责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事处。办事处酌设秘书一人至三人,为住在本地的圣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理秘书工作。在代表居住人数较少的市和县,由当地市、县人民委员会指定专人兼办代表的秘书工作。在有代表的部队中,由政治部指定专人兼办代表的秘书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事处的建立,可先在若干城市试办,取得经验后,再普遍推行。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