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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对机动车交易、维修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的公告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08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日期2005年04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5年04月1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含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秩序,加强对机动车交易、销售、维修及回收(拆解)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严厉打击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活动,堵塞销赃渠道,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现公告如下:

一、 开办机动车交易市场应依法登记。从事机动车销售、维修及回收(拆解)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二、 机动车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明示交易手续和程序,建立相关进销货台账制度,查验有关证件,确保所交易或销售机动车辆的来源合法。交易或销售被盗抢机动车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 旧机动车经营者应向客户提供交易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缴纳税费、环保检测、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四、 机动车零配件经营者要严格把好机动车零配件的进货渠道,严禁经销假冒伪劣汽车零配件。对明知是被盗抢机动车零配件而收购、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取缔,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列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法人员名单,列为公安机关重点监管对象。


五、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买卖机动车应在合法登记注册的机动车经营企业或市场中交易。通过非法渠道交易机动车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六、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严格遵守公安部关于《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承修机动车登记、查验以及发现可疑车辆报告制度。对擅自更改机动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或车身颜色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将列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法人员名单,列为公安机关重点监管对象。


七、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被盗抢嫌疑的汽车及“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八、 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各级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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