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81年10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1年11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五日公安部发布)
为确保民航国内班机的安全,决定从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一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用机场,对乘坐民航国内班机的中、外籍旅客及其行李物品,实行安全技术检查。
一、 严禁将武器、凶器、弹药和易爆、易燃、剧毒、放射性物品以及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危险品带上飞机或夹在行李、货物中托运。
二、 除经特别准许者外,所有旅客及其行李物品,一律进行安全检查,必要时可进行人身检查。拒绝检查者,不准登机,损失自负。
三、 检查中发现旅客携带上述危险物品者,由机场安全检查部门进行处理;对有劫持飞机和其他危害飞行安全嫌疑者,交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特此 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