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日期2007年09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质检监联〔2007〕450号
施行日期2007年09月2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从源头加强自行车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自行车安全管理与防范的长效机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自行车生产企业对新生产自行车刻制编码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行车生产企业和有关部门、单位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生产企业自行车编码管理实施规则》(附件1)开展新生产自行车刻制编码的工作。
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委托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具体实施对自行车生产企业的企业代码发放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依据《生产企业自行车编码管理实施规则》组织开展工作,对生产企业免费发放企业代码。2007年10月20日前,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组织各地分支机构完成相关准备工作。自2007年10月21日起,自行车生产企业可以开始申请企业代码等相关工作。
三、 2007年12月1日起,自行车生产企业要按照规定对新生产自行车刻制编码,并印制统一的《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附件2)。在流通环节,由销售企业负责填写《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对购买者的相关个人信息及车辆编码等相关自行车信息予以登记,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自行车生产企业刻制编码的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自行车生产企业刻制编码工作的培训和宣传。建立和落实日常监管制度和措施,强化对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未落实有关要求的生产企业要及时督促整改。
附件:1.生产企业自行车编码管理实施规则
2.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安部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1:
生产企业自行车编码管理实施规则
1.术语
1.1本规则所称自行车是指纳入非机动车管理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及汽油机助力自行车。
1.2新自行车:是指自全国统一开始实施自行车编码管理的规定时间后,企业新生产并出厂的自行车。
1.3编码:是指一组有一定信息含义的数字。一组自行车的编码包含一辆自行车的基本信息,代表一辆自行车的身份。
1.4刻制编码:是指通过适当的工艺手段把一组自行车编码刻制在自行车车架规定位置上的加工过程。
1.5编码管理:是制编码申请、编码发放、编码刻制、编码数据收集、编码数据传递、编码数据库维护和编码使用等工作的系统管理。
2.编码
2.1编码原则
自行车编码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编码唯一性。每一辆自行车只有一个编码,在全国范围内不允许有重复编码出现。
编码包容性。每组编码组成的数字信息包含每辆自行车的基本信息。
编码可操作性。编码编制要简单易懂便于操作。生产及经销企业能快速掌握实施,管理部门能快速采集数据,并及时查找核对车辆。
编码位置统一性。自行车编码统一刻制在自行车车架的某一个固定位置,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编码刻制位置。
编码永久性。刻制在自行车车架上的编码必须永久保持,不易磨损和腐蚀损坏。
编码实施经济性。编码刻制要简单实用,投入,低成本,有实效。
2.2新自行车的编码规则
每辆新自行车的编码采用的是15位全数字代码结构,共有4部分组成,从左至右依次是企业代码、车种代码、生产年份代码、生产流水号代码,如下图所示:
如下图所示(略):
X1— X4是企业代码,由企业申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统一分配,在全国范围内唯一地表示自行车整车生产企业。
X5是车种代码,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分配,具体为:1表示自行车,2表示电动自行车,3表示汽油机助力自行车。
X6一X7,是生产年份代码,以公元纪年的后两位表示,由企业根据自行车的生产年份自行分配。
X8一X15,是生产流水号代码,由企业自行分配的产品流水号,与企业代码、车种代码、生产年份代码一起唯一地表示某一辆自行车。 3.新自行车刻制编码
新自行车刻制编码的工作由生产企业负责在自行车出厂前完成。
3.1刻制位置
为了便于编码刻制操作、编码查找和保护整车外观,自行车的编码应刻制在自行车车架前管的右侧、自行车中接头的底部或者不影响自行车强度且易于观察和读取其他部位。编码可以排成一行,也可以排成两行。如果排成两行,前七位必须排在第一行,后八位排在第二行。编码的方向应与前管或中接头的中心线平行或垂直。编码可以多处同时标注编码。
3.2刻制尺寸
自行车编码刻制的字体高度应大于4mm。
3.3刻制要求
自行车编码刻制后,编码要清晰可见,易于观察和便于直接读取,并采取加涂保护层等必要的保护措施,以防编码腐蚀生锈。具体刻制和保护工艺由生产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编码管理
4.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编码管理,委托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负责全国自行车生产企业企业代码的具体实施工作。
4.2企业代码的注册
4.2.1 企业代码是生产企业自行车编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自行车生产企业,对新生产的自行车编号打码,必须按照本规则核准注册,获得企业代码。
4.2.2 企业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企业代码。编码分支机构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可查询编码中心网络地址:http://www.ancc.org.cn/。
4.2.3 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自行车生产企业企业代码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4.2.4 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核;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2.5 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规则4.2.3和4.2.4条规定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企业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由编码分支机构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2.6 申请人获准注册企业代码的,由编码中心负责发放全国唯一的企业代码,并颁发《中国自行车生产企业编码应用证书》。
4.2.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企业代码:
(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
(二)非申请人使用企业代码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4.3企业代码的应用
4.3.1 自行车生产企业对经申请注册取得的企业代码享有专用权。
4.3.2 自行车生产企业不得将本企业所注册的企业代码转让他人使用。
4.3.3 任何自行车生产企业不经注册不得使用企业代码。
4.3.4 自行车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文件和《中国自行车生产企业编码应用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4.3.5 自行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自行车时,应在停产之日起1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或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手续的企业同时终止企业代码的使用。
4.3.6 任何自行车生产企业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企业代码。
4.3.7 自行车生产企业应在取得企业代码的基础上,根据本规则规定刻制自行车编码。
4.3.8 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经通过注册和已经注销企业代码的自行车生产企业的名称和企业代码。
4.3.9 在企业代码注册登记情况发生变更或注销时,编码分支机构应对变更、注销情况进行及时的更新,并根据规定将更新信息及时提供给有关部门。 5.附则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且销售的自行车。
附件2:
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