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89年02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9]公交管第26号
施行日期1989年02月2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二月二十一日电话请示:公安部公告第二项规定“从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起,中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没有办理前述保险的机动车辆,将禁止其行驶”,应如何执行?经研究认为,六月一日以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交通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华外国人的机动车辆未按公告规定办理保险的,应向车辆驾驶员说明必须办理,并记下车辆号码,事后正式书面通知车辆所有人,不要当场扣车、扣证或罚款。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在进行年检时,对没有保险凭据的,一律不予办理年度检验手续。
此复
1989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