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海关总署
发文日期1994年12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交管〔1994〕194号
施行日期1994年12月2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加强进口机动车管理,防止伪造《货物进口证明书》进行走私汽车、摩托车和冒领机动车牌证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自1995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出)口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的决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自1995年1月1日起,所有进口机动车,海关一律签发新版《证明书》。凡1994年12月31日前,海关已经签发的仍在流通使用的旧式《证明书》,在1995年1月1日后,一律无效。持有者可凭旧式《证明书》,到原发证海关更换新版《证明书》。
二、 自1995年1月1日起,所有进口机动车车主申领牌证时,必须交验新版《货物进口证明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才能予以核发牌证。
三、 各地海关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进口机动车牌证手续时,发现《证明书》质地有伪造嫌疑的,可由当地海关予以鉴别;如需对印章和填注内容进行鉴别,则由原发证海关协助鉴别。各地海关在接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协助鉴别《证明书》的通知后,应积极配合,并及时将鉴别意见签章函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以上规定请各地海关和车辆管理部门遵照执行。现将新版《货物进口证明书》票样(附后)下发给各地车辆管理部门(各海关已发)。
附件:《货物进口证明书》(票样)
199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