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公安部
发文日期1988年05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8]中汽摩联字第362号
施行日期1988年05月1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了加强摩托车行业的宏观管理和摩托车使用的安全管理,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经研究决定,在摩托车生产许可证办法未实行前,先实行定期公布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下同)生产企业目录和产品目录的管理办法,并准备在今年内开始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每年由中汽联和公安部联合定期公布摩托车生产企业目录和产品目录(包括进口散件组装摩托车)。各级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凭前述目录和车辆来历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87)后办理牌证核发手续。为便于核对出厂合格证,生产企业必须在发动机和车架明显部位轧印编号(编号字码字体要大于5毫米)。
进口摩托车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否则不予核发牌照。
二、 允许列入目录的摩托车生产企业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必须具备批量生产条件,有一套保证质量的工艺、计量和检测手段;允许列入目录的摩托车产品在投产前,必须按规定的产品开发程序、摩托车标准和《摩托车质量检验评定办法(试行)》(今年内制定完成)等进行试验鉴定。鉴定试验应由中汽联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由部、省级(即国务院各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主管部门)组织,请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公安交通管理所参加,并把有关资料报中汽联。基本型摩托车应由中汽联组织鉴定。为此,各生产企业应把每年的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事先上报中汽联。
三、 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控制产品质量。中汽联将按照《摩托车质量检查评定办法(试行)》组织摩托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和质量监督检测站定期进行质量检查,经检查不合格者,除限期整顿外,将从产品目录上取消该产品的名录。
四、 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有关对摩托车检验和牌照核发的规章制度。对拼装倒卖报废摩托车的,一经发现,应一律扣留,不发牌照,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 为了防止首次公布摩托车生产企业目录和产品目录时遗漏生产企业和产品,请各生产企业务必于今年八月底前把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和现生产的各种牌号、型号产品的鉴定资料(包括基本性能、研制总结、鉴定试验报告、鉴定结论、批准文件等),车辆照片(四时正、侧面彩照各二张),产品样本(五本)及汇总表(见附件)等各送中汽联摩托车行业办公室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一份。并把今年各生产企业的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上报中汽联摩托车行业办公室。
198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