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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0-13   阅读:

发文机关外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4年10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经〔2014〕503号

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经[2014]5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联合制定了《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将《通告》发给你们,请各地利用当地各类媒体深入宣传,切实推动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工作顺利开展,真正取得实效。

2014年10月11日

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各类经济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同时给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以下统称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以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

刑法、

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 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12月1日前向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通过我驻外使领馆向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回国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积极挽回受害单位或受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 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回国到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 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回国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 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窝藏、包庇犯罪人员,帮助犯罪人员毁灭、伪造证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鼓励、保护有关组织和个人积极举报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动员、规劝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本通告所称经济犯罪,包括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各类经济犯罪,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适用本通告。


八、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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