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8年01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8〕3号
施行日期1988年01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关于设立无锡海关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无锡海关(处级)。
二、 人员编制为八十人。人员来源,在海关系统和现有党政机关人员中调剂,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 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及开办费由无锡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交通工具和检查仪器设备由海关总署配备。
具体事宜,请你省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 务 院
一九八八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