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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加强集邮管理取缔非法倒卖邮票活动的公告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09   阅读:

发文机关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

发文日期1986年01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6年01月3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集邮活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是高尚的文化活动,它可以使人们丰富知识,陶冶情操。近年来,集邮爱好者大量增加,纪念邮票、特种邮票需要量较大,群众求购心切,少数邮票贩子乘机大量抢购套购,在一些自发形成的邮票交换场所,哄抬票价,非法倒卖,进行投机倒把活动,扰乱了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损害了正常的集邮活动。广大群众对此强烈不满。为了加强集邮管理,维护社会治安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取缔非法倒卖邮票的黑市,打击投机倒把活动,把集邮纳入健康发展的轨道,特公告如下:

一、 邮票是国家发行作为邮资凭证的有价证券。国家邮政部门、国营集邮公司以及受他们委托的代办机构,可以按照发行日期和规定价格销售、经营邮票,未经邮政部门或集邮公司委托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经营邮票。除集邮公司外,不得制售集邮品。


二、 邮票在集邮领域是特殊商品。从邮票发售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准增值;一年后如需增值,由中国集邮总公司统一规定。


三、 国家保护集邮爱好者正当的邮票交换活动。群众性交换活动,应在各级政府和群众团体支持下指定的邮票交换地点进行,以维护集邮活动的正常秩序。


四、 各地邮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集邮活动的管理。凡违反公告规定,非法倒卖邮票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邮票及其非法所得;倒买倒卖邮票数量较大、情节严重,以及伪造邮票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社会上不法分子内外勾结进行非法倒卖邮票活动的,从重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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