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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交通部、公安部、卫生部等关于对国际航行船舶进出长江南通港、张家港联合检查及随船监护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09   阅读:

发文机关交通部,公安部,卫生部

发文日期1983年02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3年02月0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部、公安部、卫生部、农牧渔业部、海关总署关于对国际航行船舶进出长江南通港、张家港联合检查及随船监护工作的通知(一九八三年二月三日)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41号《关于南通港、张家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通知》精神,交通、公安、卫生、农牧渔业等部及海关总署对进出长江南通港、张家港外轮的联合检查、随船监护及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办理检查手续的地点等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进长江的外轮,在进入上海港港界前四小时,应用电讯方法将船上是否有染疫或染疫嫌疑情况电告所要到达港卫生检疫机关和港务监督。船上如无染疫可直接驶入南通或张家港接受卫生检查机关的检查。对来自疫区或有染疫、染疫嫌疑的船舶则要在上海港宝山锚地接受检疫和卫生处理后方可驶入目的港。


二、 边防对进出长江的外轮实行随船监护,由南通或张家港边防检查站派两人随船执行,边防人员随长江引航员在上海港宝山锚地登上(离开)进(出)江外轮。遇有特殊情况,其他联检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派员随船监督,但人数要严格控制。


三、 对进出长江的外轮的检查,仍采取联合检查形式,进口外轮分别在南通港、张家港联检锚地进行;如果生产任务需要,进口外轮联检工作也可在码头进行,但联检手续未办妥前不准装卸货物、与联检工作无关人员不得上船、船员亦不得登陆。出口外轮可在码头或锚地办理。

另外,从国外港口、港澳地区直达南通港或张家港的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办理进出口检查手续的地点原则上亦改在南通港或张家港。改变的具体时间,由上海、南通、张家港港务监督商其他联检部门做出安排,并 通告有关单位和船舶。进出长江尚未对外轮开放港口的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办理检查手续的地点仍在上海港。


四、 对外轮进行联合检查时,南通、张家港外轮代理分公司应派员随同联检人员登轮协助船方办理有关联检业务。


五、 南通、张家港港口水域界限、联检锚地的划定,由港务监督商各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区港务监督局公布。


六、 南通港、张家港接送联检人员的水上交通工具,由两港港务监督予以安排。


七、 船舶的联合检查工作按照一九七九年交通、外贸、公安、卫生部联合颁发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联合检查进行程序与注意事项》执行。


八、 长江区港务监督局及南通、张家港、上海港务监督与其他各联检单位和外轮代理公司应当密切配合,建立联系制度,组织好分段引航衔接和随船监护、联合检查等工作,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涉外纪律教育,达到既有利管理又方便工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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