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日期2008年07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食药监办〔2008〕410号
施行日期2008年07月2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加强对A型肉毒毒素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A型肉毒毒素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国家安全与人民群众的健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A型肉毒毒素已纳入《毒性药品管理品种目录》,按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进行管理,由指定的 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生产和经营。未经批准,不得生产、经营A型肉毒毒素。
二、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对非法生产、经营A型肉毒毒素的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对非法生产、经营A型肉毒毒素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坚决打击。
三、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举报非法生产、经营A型肉毒毒素各类线索的调查,对查实的非法生产、经营A型肉毒毒素案件,要追根溯源,查清源头,务必从源头上清除安全隐患。
四、 在开展集中整治期间,对严重危害社会安全,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