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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卫生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09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

发文日期1987年03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民〔1987〕抽字9号

施行日期1987年03月1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统计、卫生、公安、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4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残疾人抽样调查,这是我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次。为完成这一艰巨而复杂的任务,在国务院批准的民政等十个部门组成的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中,民政、统计、卫生、公安、财政等五个部门的领导责任尤为重大。为了确保这一任务的成功,特就有关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小组的组长,绝大多数是政府秘书长。参加领导小组的民政、统计、卫生、公安、财政等部门承担了最重要的任务,民政部门又承担着大量的日常工作和组织工作。因此,五个部门应将这项工作列入自己的议事日程,尤其是全国一致行动进行调查阶段,应作为各自部门的重要任务。


二、 五个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搞好协作,以保证调查的顺利完成。防止相互推诿、部门之间扯皮现象的发生。


三、 关于调配调查队,特别是医生的调配,必须按照规定条件配齐,凡不符合要求的,应由省一级的卫生部门和有关部门坚决予以调整,以保证质量。


四、 调查队入户调查,见面率要达到规定的要求,这是保证调查质量的重要关键。因此,要求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特别是城市的公安部门要认真配合,创造条件,提供方便,保证调查队按规定完成任务。


五、 关于调查经费,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核算,并照顾了各地特点,已于去年分拨各地。财政部和有关部门认为,仍应按财政部、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86)财文字第594号通知要求:“统筹安排,精打细算,节约使用,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有关的财务标准、制度办理。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加上社会各界对残疾人工作的支持,调查经费基本上是够用的。除个别地区另行增加调查任务的由中央适当增拨经费外,均按(86)财文字第594号通知要求办理。要专款专用,保证调查任务顺利进行。

在整个调查中,希望五个部门能加强合作,协调一致,克服一切困难,使我国第一次对残疾人抽样调查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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