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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卫生部、公安部、财政部有关做好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09   阅读:

发文机关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卫生部,公安部,财政部

发文日期1986年04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民〔1986〕调17号

施行日期1986年04月2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1986]调17号 1986年4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统计、卫生、公安、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央十个有关部、委和团体组成的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正积极准备在全国范围内对视力、听力、智力、肢体和精神病残疾人进行抽样调查。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亦成立了相应的机构。领导小组在过去一年的准备工作中,深知这是一项非常复杂而艰巨的任务。要完成这一任务必须依靠各地的积极努力。抽样调查中的主要工作,如协调组织、制订《残疾标准》、《抽样调查方案》以及各种表格,组织调查员、医生入户登记、筛选、确诊等,民政、统计、卫生、公安部门分别承担着主要任务。为了确保这一任务如期完成,根据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第三次全体会议的建议,现就有关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领导小组。目前已成立领导小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的是由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任组长,这有利于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工作。有些是由厅(局)一级的领导人任组长的,这就要各有关部门同心协力,相互合作。有些问题难以解决时,应当请示省主管领导部门的负责人及时解决。民政、统计、卫生、公安厅、局长,不论是否领导小组的成员,都必须支持这项工作,积极承担本部门应承担的责任。目前还有少数尚未成立领导小组的地方,要求5月底以前成立起来,以利工作。


二、 关于办公室。抽样调查的大量日常工作,都要由办公室来承担,其必要的编制,应当请示地方政府解决。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统计、卫生厅、局,必须派胜任的、懂业务的干部参加办公室的工作。


三、 关于调查队。对残疾人的抽样调查是一次特殊的社会调查,为了确保调查质量和顺利地完成调查任务,在组成的调查队中,除了必要的行政人员外,必须有胜任此项工作的专业人员,如医生、统计人员参加,户籍人员配合。在医生中要根据需要和可能抽调眼科、耳鼻喉科、骨外科、儿科、精神科医生参加。


四、 关于调查经费。现正在湖北进行预试验,待试验结束后,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和财政部将进行研究,根据精简节约的精神和各地任务情况分配。经费包干使用,要求各地从严掌握,在保证完成任务的情况下,精打细算,厉行节约,严格防止不必要的开支、挪用以及铺张浪费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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