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6年)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转发总参办公厅、总政办公厅《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几个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10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6年10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治〔1996〕881号

施行日期1996年10月1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处总队:

现将总参办公厅、总政办公厅《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几个问题的通知》([1996]政办传字第20号)转发给你们,请主动与军队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做好 枪支管理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1996年10月18日

总参办公厅、总政办公厅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几个问题的通知

(1996年9月12日 [1996]政办传字第20号)

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总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已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枪支管理的法律,对建立和完善枪支管理制度,加强枪支管理,依法防范和严厉打击涉枪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各单位对 枪支管理法的贯彻实施要深入搞好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战士、职工知法、懂法,自觉遵守 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切实落实 枪支管理法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军队、武警和民兵装备枪支的管理,按军队内现有规定执行。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军委、总部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抓好装备枪支保管、使用、运输等环节的管理,堵塞漏洞。要进一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枪支被盗、丢失、损坏。严禁擅自馈赠、出售、交换、出租、出借枪支和私自携枪外出。


二、 各单位按规定批准设立的专业运动队配备的民用枪支,由总参有关部门负责。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应持有民用枪支。已经持有的,必须在 枪支管理法施行前交当地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缴民用枪支时,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


三、 战争年代留存的纪念枪和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的礼品枪,属于运动枪、猎枪等民用枪支的,一律交当地公安部门;属于军用枪支的,交所在军以上单位司令部门统一登记、保管,并报上级有关业务部门备案。


四、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单位有关枪支的清理和收缴工作。要统一组织力量,摸清底数,在搞好动员教育的基础上,及时进行登记、催交。对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必须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